2024年5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加强市场监管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有效治理就业歧视、欠薪欠保、违法裁员等乱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要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
深刻领会和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相关要求,务必要了解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的前世今生及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的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从而为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劳动保障监察,通称劳动监察,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经历了从形成到发展,再到不断完善的过程,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劳动保障监察法律制度
我国劳动监察制度起步于1950年。是年政务院财经委发布了《关于各省市人民政府劳动局与当地国营企业工作关系的决定》,赋予各地政府劳动局对当地国营企业执行有关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工资待遇、童工女工、雇佣解雇、集体合同、文化教育等劳动政策法令进行检查的权力。1986年,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对企业用工制度进行改革。随后的《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一系列法规中,都规定了劳动部门监督检查的条款。1980年代末,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港资、台资、外资不断涌入内地设厂,深圳、珠海等经济特区劳动部门开始尝试开展对企业和劳动者遵守劳动管理、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劳动技能开发等情况进行监督监察。
1993年8月,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劳动部发布了《劳动监察规定》,在我国初步确立了劳动监察制度。此后,劳动部相继制定了《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劳动监察员准则》《劳动监察程序规定》等文件规定,劳动监察制度不断发展,呈现出网格化、网络化特征。1994年7月,《劳动法》颁布实施,设有“监督检查”专章,明确了劳动监察的机构和职责。
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第423号令发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同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通过这些规定,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主体、职责范围、具体工作方法、案件处理程序以及方式等都得到了明确。2007年6月,《劳动合同法》颁布,进一步确立了劳动保障监察的法律地位。
滨州市劳动保障监察制度起步于1993年,当年根据《劳动监察规定》开展了以劳动合同为主要内容的劳动监察工作。1994年,开展了以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和参加社会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劳动用工大检查。1996年5月,制定了《滨州地区劳动监察工作要点》,并组织召开了第一次全区劳动监察工作会议,开展了对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用工情况检查。
形成了行之有效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方式
劳动监察初期重点主要放在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上。1950年,政务院批准劳动部公布《省、市劳动局暂行组织通则》,规定劳动局有权监督一切公私营企业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决定的劳动政策和所颁布的各项劳动法令,审查登记及批准公私企业中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及工厂规则并监督其执行,检查工厂和矿山安全卫生并督导劳动保护实施事宜,监督与指导公私企业中女工、童工保护事宜。
随着劳动监察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在执法方式方面,逐步形成了日常巡查检查、举报投诉调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大要案专查、群体性事件应急检查等主要执法方式,通过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执法维权工作,切实提高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主动监察覆盖面普遍扩大,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效率得到提高,举报投诉案件、重大违法案件得到快速查处。1999年1月,国务院公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监察的范围从劳动领域扩大到社会保险领域,形成了目前意义上的劳动保障监察。2008年,全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座谈会在南京召开,提出了实现劳动保障监察监管范围从以城镇为主向统筹城乡转变、监管模式从被动反应型向主动预防型转变的中长期目标。
滨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以“劳动创造生活,监察构建和谐”为己任,依法有序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劳动保障年检和“五小”企业劳动用工等专项检查活动,特别是针对经济发展中突出存在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不断加大打击用人单位违法侵权行为力度,在净化就业环境、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形成了相对健全的劳动保障监察组织体系
20世纪80年代末期,在市场经济发展较快的深圳、珠海等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地区,劳动部门率先建立了劳动监察机构。1994年1月,劳动部设立劳动关系与监察司。同年11月,《劳动法》颁行后,中央编办、劳动部共同发布了关于建立劳动监察机构的通知,就建立劳动监察机构、配置劳动监察人员问题作出专门规定,此后劳动监察机构在我国各地普遍建立。到1995年底,全国建立起省级劳动监察机构29个,市县两级劳动监察机构2800多个。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新组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设立了“劳动监察局”,在中央部委层面实现了牵头机构专门负责。截至“十三五”末,我国已基本建立起覆盖城乡的省市县三级劳动保障监察组织体系。
滨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始建于1995年12月,滨州地区劳动局成立了监察科,之后各县市劳动监察机构相继成立。2002年5月,市编办批准成立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隶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编制4人,全额事业单位,授予行政职能。大多数县区也相继成立了相应机构。2003年被确定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年”,沾化、惠民、博兴、邹平四县组建成立了劳动保障监察大队。2007年1月,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改称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升格为副县级事业单位,编制10人。2008年7月,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2020年11月,增设市劳动保障监察服务中心,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编制11人。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强。劳动监察起源于19世纪初的英国工业革命时期。曾任国际劳工局局长的弗朗西斯·勃郎夏说过:没有劳动监察,劳动立法只是一种道德运用,而不是有约束力的社会纪律。世界各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事实充分证明,劳动监察既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有尊严劳动的重要手段,也是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劳动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条件。在新时代构建与新质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劳动监察使命光荣,责无旁贷。
(作者单位:滨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