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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19日
《滨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文章字数:1,112
  本报讯(记者任斐报道)11月15日,记者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组织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了《滨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2024年8月29日经滨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细化关于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条款,对相关垃圾以举例的方式进行细化表述
  发布会介绍,目前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为保证法治统一,我市也采取“四分法”。在立法过程中了解到,目前群众对生活垃圾如何分类尚无初步认识,仅做原则表述不易掌握操作。为此,《条例》细化关于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条款,对居家生活产生较多的垃圾以举例的方式进行细化表述;同时,要求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类标准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指导手册,并向社会公布。
  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分类投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等进行规范
  《条例》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当根据不同区域生活垃圾产生量、种类等实际情况,按照第九条的规定进行设置。同时,要求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指南,统一分类收集容器设置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关于分类投放,《条例》明确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要按照条例规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按照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中。同时,《条例》还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等提出具体投放要求。
  《条例》将机关企事业单位、城市住宅小区、农村居住区、公共场所、经营场所、施工现场等不同类型的场所,按照“环境卫生责任人”为“投放管理责任人”的原则,分区域明确投放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要开展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督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发现投放人不按照分类标准投放或混合已分类垃圾的,应当进行劝告、制止,并要求其进行分类投放,对拒不改正的,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作了较为全面的细化规范
  《条例》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作了较为全面的细化规范。其中,规定收运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配备专用车辆和人员,车辆应当保持密闭、外观整洁、标识清晰。严格规范收运行为,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站或处理场,不得混装混运,特别明确收运单位应当定时、定点、及时收运厨余垃圾,并做到日产日清。对混装混运的违法行为,设置行政处罚。按照《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生活垃圾,并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台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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