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任斐报道)11月15日,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政策吹风会,介绍《意见》的相关情况。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重要内容之一,《意见》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作了相关规定。《意见》明确,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进行约定;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由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人约定,最长不超过五年。
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与义务。不得向他人整体转让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也不得将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给他人。前期物业服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专项服务业务委托专业性服务企业实施。受托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转委托。
建设单位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按照《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22条有关规定,将与前期物业服务人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用房面积、位置及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相关清单等资料报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商品房销售时将上述资料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将上述相关备案资料推送至街道(乡镇)和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同时,《意见》明确,物业项目承接和查验严格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19条、《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26条、《滨州市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并接受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乡镇)的监督,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