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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28日
地方人大立法与人民行使权力
——以滨州市地方人大立法实践为例
文章字数:1,348

  刘子砚
  地方立法权的设立旨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完善立法体制、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宪法法律实施,最终目的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我国地方立法权始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地方组织法。该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这标志着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赋予地方立法权。
  随着地方立法改革的推进,我国逐步扩大了地方立法主体的范围和数量。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该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根据这一规定,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滨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从2015年12月1日起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这是滨州市自成立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来,第一次拥有了地方立法权。
  立法内容关注民生
  滨州市在拥有地方立法权后,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出台了多部地方性法规。
  例如,《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首次提出了大配套政策实施后,既有住宅小区专营设施移交管理的具体办法,成为省内第一个以法规形式专门落实省条例规定的市。该条例的制定,有效解决了住宅小区专营设施移交管理的难题,提升了物业管理水平,增强了居民的幸福感。
  针对广大市民的供热需求,滨州市制定出台了《滨州市供热条例》。该条例明确了采暖时间、供暖达标温度,规范了供热企业和热用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通过明确标准和规范关系,该条例有效解决了供热纠纷,保障了市民的合法权益,提高了供热效率。
  滨州市还出台了《滨州市城区道路管理条例》《滨州市城市绿地管理条例》《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进一步提升了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这些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使得城市环境得到了显著改善,提升了市民的生活质量,增强了城市的吸引力和竞争力。滨州市还制定了《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和《滨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旨在让群众出行更便利、更安全。
  立法过程听取民声滨州市在地方性法规的意见建议征集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除了通过传统方式如报刊、网站等征集意见外,还积极开展立法调研,深入了解市情民意。同时,委托其他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自主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在《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立法过程中,滨州市分别召开了临街商铺店主座谈会、餐饮行业代表座谈会、县(市、区)城管基层执法人员座谈会等,面对面征求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建议。通过广泛征集意见,使得地方立法更充分地反映民意,汇聚民智,凝聚共识,提高了立法的质量。
  地方立法权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制度之一。滨州市的地方立法实践充分展示了地方立法在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指数、解决市民需求、提升城市品质和改善人居环境以及保障民生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滨州市在地方性法规意见建议征集方面的实践也为其他地方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作者系滨州人,现就读于云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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