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淑霞报道)住宅区消防安全与大众生活息息相关,《滨州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3月1日起实行,该《办法》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及物业服务人等各自需要承担的责任进行了明确。
《办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住宅区内,都不得有损坏、拆除消防设施,器材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建筑内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其充电,使用电梯运载电动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电池,擅自改变住宅用途用于经营性活动等9类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办法》明确,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房屋权属证明合理使用房屋,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关于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决定,对自用房屋、设备加强日常管护、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配合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办法》明确,物业服务人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消防安全管理事项,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定期开展共用部位防火巡查、检查,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器材保持完好有效;对住宅区内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根据住宅区特点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与服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