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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营造整洁优美城市环境
——就《滨州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出台访市城市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铁金福

  滨州日报/滨州网记者李伟伟通讯员董磊
  记者:请问,《滨州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结合我市实际重点明确了哪些类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标准和要求?
  铁金福: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明确了对以镂空字体及图案为展示体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要求:“高层建筑主楼墙面仅可设置内容为单位名称或建筑名称的镂空字体及图案为展示体的户外广告设施,每幢建筑物每侧墙面仅可设置1处,且总量不得超过2处”;二是明确了对过街天桥附属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要求:“人行天桥桥身仅允许设置冠名牌,上下两端不应超过桥身主体,宽度不应超过桥身1/3,不应影响桥身安全和美观,不应使用闪烁灯光或画面”;三是明确了对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要求,如:“新建大型商业体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应当采用嵌入墙面式设计”、“在商业区及其周边设置的户外电子显示屏,夜间亮度值应小于等于1000cd/m2;在其他地区设置的户外电子显示屏,夜间亮度值应小于等于400cd/m2”等;四是明确了对电子走字屏广告设施的设置要求:“主要道路交叉口不得设置影响交通信号灯的电子走字屏;电子走字屏高度应控制在0.3米-0.4米之间,长度不得超过建筑开间的宽度,走字屏顶沿应与招牌底沿处同一高度、底沿高度不得低于门顶高度,外凸不得超过招牌外立面,且要符合同一建筑物、同一标准的设置要求,同一路段应尽量保持同一设置标准”;五是明确了对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要求,如:“高层建筑不得设置竖幅;利用建(构)筑物设置竖幅的,竖幅长度不得大于25米,宽度不得大于1.5米,且同一位置多条并列设置的,其规格应统一”、“在宽度小于6米的人行道上不应设置展牌桁架等形式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且占地总面积不应大于所使用场地面积的1/3”等。
  记者:《规范》中有哪些突出我市地方特色的规定?
  铁金福: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划分区域进行管理。结合《滨州市主城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我市实际,《规范》第四章按照我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用地功能分区,设置划分了集中展示区、一般控制区、严格控制区和禁止设置区四个户外广告设置区。同时对每个区的范围、广告设施设置要求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二是本着户外广告形式应与建筑物类别兼容和谐的原则,设定了《户外广告形式与建筑类别兼容性一览表》,对商业金融建筑、工业建筑、居住建筑等建筑物能否设置电子显示屏、实物广告、标识等户外广告设施逐项进行了明确。
  记者:请问你局将如何贯彻落实好《规范》?
  铁金福:《规范》施行后,我局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好贯彻落实工作:一是围绕城市精细化管理要求,做好户外广告设施与亮化、绿化相结合的文章,在重点区域、主干道路等地段打造景观亮点;二是主动与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对接,做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工作;三是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开展户外广告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行为,全力打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四是督促指导各县(市、区)结合各自实际,按照《规范》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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