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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中小微企业可阶段性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
5部门发出《通知》,规定相关企业享受缓缴的条件、补齐时限等
   
  滨州日报/滨州网讯(记者葛肇敏通讯员安宁刘婷婷报道)日前,记者从市医疗保障局了解到,为保障基本民生,为企业纾困解难,市医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联合转发省医保局等5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为我市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阶段性缓缴3个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含生育保险费)。此项政策的实施,将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有效助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通知》明确了缓缴费款所属期,并规定了中小微企业享受缓缴的条件。自2022年7月起,对已完成6月份医保费缴纳的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缓缴7月至9月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已完成属期7月份医保费缴纳的中小微企业,可缓缴8月至10月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正处于职工医保中断缴费状态的中小微企业,补齐2022年6月及以前中断缴费后可享受缓缴政策。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通知》同时明确了缓缴费款的补齐时限。对缓缴费款所属期不同的情形,分别明确了缓缴费款的补齐时间,并明确了未及时补齐的滞纳金计算时间。如:缓缴费款所属期为7月至9月的企业,应于2022年10月底前补齐缓缴的费款,如果10月底之前未按规定补齐,则从10月1日起开始计算滞纳金;缓缴费款所属期为8月至10月的企业,应于2022年11月底前按规定补齐缓缴的费款,未按时补齐缓缴费款的企业,自11月1日起计算滞纳金。缓交期满,企业优先补齐缓缴期的缓缴部分,补齐后才允许正常申报缓缴期以后其他月份的缴费。
  《通知》明确要求,确保缓缴期间参保人待遇应享尽享。缓缴期间,不影响该企业参保人享受医保待遇,参保人发生医疗费用(含生育医疗费)继续按照既往规定报销。同时,中小微企业应依法履行职工个人缴费代扣代缴义务,正常申报缴费,按时缴纳个人部分职工医保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含单位缴费划入部分)正常计入。
  据了解,此次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全面推行“免申即享”模式。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交缓缴申请。市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已根据文件要求,初步确定14320家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名单,统一设置缓缴标志,维护缓缴时间。名单范围内的企业,可选择是否享受缓缴;不在名单范围内的中小微企业,也可以填写《中小微企业申请阶段性缓缴医疗保险费承诺书》,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对于8月底前新开办且参保登记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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