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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全市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印发,进一步填补相关政策空白
滨州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劳动就业有了“保护伞”
滨州日报/滨州网记者宋静涵通讯员王丹王美琛
    近日,滨州市印发《关于推进全市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滨州市现行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零星”政策进行进一步梳理归纳,明确了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参保方式、缴费基数和费率及工伤保险待遇等,并完善了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管理要求,进一步填补了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空白。
  《通知》中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的人员。用人单位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应持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或能证明非全日制用工的材料,至用人单位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按照招用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实际工资收入申报缴费基数,并执行当年度山东省公布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费率按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并纳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计算口径。
  《通知》明确,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后发生工伤的,由其遭受事故伤害时为之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与全日制从业人员享受同等的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通知》还针对实际生活中存在的一人打多份“零工”的情况作出了规定: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各用人单位应分别持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或能证明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有关材料,至用人单位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更好地保障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形式呈现迅速发展的趋势,由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不那么密切,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界限比较模糊,用人单位大多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导致这部分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一旦发生工伤,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极易引发工伤纠纷。该《通知》的实施,将为滨州市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劳动就业进一步撑起保护伞,有效预防和化解职工与用人单位的矛盾纠纷,推动劳动关系和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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