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日报/滨州网通讯员王玉霞张明星张文晶
编者按:
为优化金融服务,发挥我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增信作用,规范信保基金管理,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市制定了《滨州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3年5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20日。
为方便大家对政策的了解,本报邀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有关负责同志进行了专题解读。
1.信保基金是什么?
答:《管理办法》明确,滨州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是指由市、县财政安排,运用滨州市智慧产融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网络化管理,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个体工商户在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提供担保增信、应急转贷、风险补偿等政策支持的政府专项基金。
2.信保基金的服务对象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信保基金项下专项业务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信贷政策,服务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财务管理规范,会计制度健全,依法合规经营;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安全生产达标,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
(3)信用信息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4)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5)信保基金项下业务要求的其他条件。
3.服务对象通过哪些渠道申请信保基金政策支持?
答: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可以通过市智慧产融服务平台申请信保基金项下专项业务政策,基金管理机构在信贷投放规模限额内指导合作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金融机构独立审贷,加强贷后管理。
对申请信保基金支持融资的服务对象,基金管理机构将会同金融机构通过建立或引入金融机构评级模型等方式,开展信保基金业务评级。
基金管理机构引导金融机构根据评级结果,通过无抵押信用贷款、部分抵质押或引入担保机构共同参与等方式,为服务对象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
4.信保基金风险补偿分担比例如何确定?
答:信保基金主要通过担保增信、应急转贷、风险补偿等方式为服务对象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政策支持。对于风险补偿,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对符合山东省融资担保体系备案条件的服务对象,合作金融机构实行全额无抵质押的信用贷款,实际发生的不良贷款本金损失,按省有关规定分担。对不符合省融资担保体系备案条件的服务对象,实际发生的不良贷款本金损失,信保基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金融机构风险分担比例视服务对象评级等情况确定。下一步,将探索引入保险机构共同参与,进一步分担风险。
5.托管银行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托管银行负责信保基金的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每季度向基金管理机构和理事会出具监测报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2)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具有较高的政策和管理水平,服务效率高;
(3)经营状况良好,近三年持续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
(4)依法合规经营。
6.合作金融机构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合作金融机构负责优化信贷流程,制定内部审批和考核办法,提高信贷服务效率,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并指定专门部门开展信保基金业务工作;
(2)能够提供快捷、便利的融资服务;
(3)具有健全的信贷管理制度,贷款风险防控能力较强。
7.信保基金不予代偿的情形有哪些?
答:信保基金项下贷款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监管规定。经审查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保基金不予代偿:
(1)贷款授信时,服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当期有逾期贷款未偿还或被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2)贷款授信时,服务对象的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被列为“环保不良企业”或纳税信用评级为D级的;
(3)未落实贷款合同约定的放款条件发放贷款的;
(4)贷款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
(5)贷款逾期后,未按规定进行催收的;
(6)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