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8版
发布日期:
滨州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金融服务,发挥我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以下简称“信保基金”)增信作用,规范信保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保基金是指由市、县财政安排,运用滨州市智慧产融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网络化管理,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服务对象”)在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提供担保增信、应急转贷、风险补偿等政策支持的政府专项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微企业,是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标准的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信用保证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信保基金使用管理的决策机构。
  基金管理机构是信保基金日常管理机构。
  托管银行是指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的金融机构。
  合作金融机构是指与信保基金合作,为服务对象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
  第五条信保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科学决策,产融结合、风险共担”的原则,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规范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思路运作,确保信保基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基金设立与管理
  第六条信保基金按照“1+N”模式设立,包括1个信保基金池,基金项下设立若干专项业务。基金项下新增专项业务或增资业务由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和需求提出实施方案,明确政策目标、基金规模、支持领域、运作方式和管理要求等,经理事会批准后设立。
  第七条 信保基金总规模约2亿元,初始规模约1亿元,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整合存量。整合滨州市、县两级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滨州市地方金融稳定资金等政策性资金,设立信保基金池。(二)安排增量。根据信保基金的实施进度和绩效评价结果,按照“属地划分、资金分担”的原则,由市、县两级财政结合财力状况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三)向上争取。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资金支持,充实信保基金规模。(四)信保基金存款利息等其他收入。
  第八条理事会负责制定和修改有关政策,审议决定信保基金管理、使用原则和方式,决定信保基金收益和损失的处置方案、信保基金规模变更和续期清算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理事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局、人行滨州市中心支行、滨州银保监分局主要负责人,以及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理事会办公室设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理事会工作会议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召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经理事会授权,理事会工作会议负责审定专项业务设立方案,确定专项业务规模和运作方式,存放、管理、调度基金,督促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补充资金,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办理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理事会成员单位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履行理事会办公室职责,牵头负责引导辖内金融机构积极参与、规范使用信保基金,协调合作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加大贷款投放;指导运用市产融服务平台资源,为信保基金业务评级及合作金融机构信贷投放提供参考。(二)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级资金及时到位,协调县级财政资金及时到位,协助做好基金补充方案、规模变更等工作。(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四)市大数据局负责为市智慧产融服务平台信保基金业务评级提供政务数据支撑。(五)人行滨州市中心支行负责指导合作金融机构贯彻货币信贷政策,优化信贷结构。(六)滨州银保监分局负责指导合作金融机构落实银保监会相关要求,就贷款办理合规性做好监督。(七)其他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熟悉产业政策、了解市场主体情况的优势,提出专项业务需求,拟定专项业务方案,明确支持方向和重点,协助推荐服务对象、提供信息查询和融资对接服务。(八)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履行出资义务并负责监督基金运行,对基金使用管理的相关政策提出建议,指定所属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对相关风险补偿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协助合作金融机构开展催款、追偿和清收等工作。
  第十条 理事会办公室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筛选、考核、调整信保基金托管银行以及信保基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会同合作金融机构开展信保基金业务评级并督促合作金融机构按照协议履行合作义务,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基金运作情况和运行成效等。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机构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并委托托管银行管理信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托管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二)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具有较高的政策和管理水平,服务效率高;(三)经营状况良好,近三年持续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四)依法合规经营。
  托管银行负责信保基金的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每季度向基金管理机构和理事会出具监测报告。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合作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并指定专门部门开展信保基金业务工作;(二)能够提供快捷、便利的融资服务;(三)具有健全的信贷管理制度,贷款风险防控能力较强。
  合作金融机构负责优化信贷流程,制定内部审批和考核办法,提高信贷服务效率。按照合作协议和相关业务政策管理办法开展信保基金业务评级、独立审贷(审保),为服务对象提供信贷、贷款保证保险或担保等业务,加强贷后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第三章 基金运作
  第十三条 信保基金项下的专项业务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信贷政策,改善融资环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增强经济高质量发展内生动力。
  第十四条 信保基金的服务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财务管理规范,会计制度健全,依法合规经营;(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安全生产达标,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三)信用信息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四)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五)信保基金项下业务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信保基金主要通过以下方式支持服务对象发展。(一)担保增信。信保基金主要为服务对象提供额度不超过500万元、期限不超过1年的贷款担保增信服务。(二)应急转贷。信保基金与专业机构合作,弥补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余额不足,化解贷款周转风险,降低市场主体融资成本。具体按照应急转贷专项业务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三)风险补偿。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对符合山东省融资担保体系备案条件的服务对象,合作金融机构实行全额无抵质押的信用贷款,实际发生的不良贷款本金损失,按省有关规定分担。对不符合省融资担保体系备案条件的服务对象,实际发生的不良贷款本金损失,信保基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金融机构风险分担比例视服务对象评级等情况确定。探索引入保险机构共同参与,进一步分担风险。具体按照担保增信专项业务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服务对象通过市智慧产融服务平台申请信保基金项下专项业务政策,基金管理机构在信贷投放规模限额内指导合作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金融机构独立审贷,加强贷后管理。
  第十七条 对申请信保基金支持融资的服务对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会同金融机构通过建立或引入金融机构评级模型等方式,开展信保基金业务评级。
  基金管理机构引导金融机构根据评级结果,通过无抵押信用贷款、部分抵质押或引入担保机构共同参与等方式,为服务对象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
  第十八条 合作金融机构应当规范基金项下贷款业务的贷后跟踪管理,当服务对象未按时还本付息时,应当及时开展催收工作,并将逾期情况于7日内书面报送基金管理机构。
  信保基金项下贷款业务如发生贷款风险,合作金融机构确定为不良贷款,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代偿申请,基金管理机构初审后按照信保基金项下专项业务政策规定办理代偿审批手续。
  基金管理机构以信保基金代偿后,合作金融机构应当受托继续进行追偿,追偿所得按照规定比例返还合作各方。
  确实无法追偿的,合作金融机构提出核销意见,经基金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基金理事会批准核销,并将核销结果和资金补充相关要求抄送相关县(市、区)、市属开发区。
  基金核销部分由市级和相关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安排补充。年度基金决算后,市财政和各县(市、区)、各市属开发区应当按规定及时将资金补充信保基金专用账户。
  第十九条 经审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保基金不予代偿:(一)贷款授信时,服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当期有逾期贷款未偿还或被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二)贷款授信时,服务对象的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被列为“环保不良企业”或纳税信用评级为D级的;(三)未落实贷款合同约定的放款条件发放贷款的;(四)贷款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五)贷款逾期后,未按规定进行催收的;(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四章 基金监督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理事会报告信保基金的运作情况,定期向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基金合作金融机构调度相关具体业务开展情况,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提交季度报告及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应当包括支持服务对象情况,基金代偿、核销和运作情况等。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基金理事会提交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信保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信保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机构、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合作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基金的使用管理,杜绝出现服务对象弄虚作假骗取信保基金担保贷款的情况。服务对象若有违反信贷政策和相关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信保基金担保贷款或不按规定使用资金、不按管理要求提供材料的,基金管理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合作金融机构有权提前中止和追讨服务对象的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发生代偿的服务对象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享受信保基金项下业务政策。所形成的不良贷款,合作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做好清收处置。
  合作金融机构不得将原有企业不良贷款转嫁纳入风险共担范围,不得采取变相置换办法增加信保基金代偿;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其合作资格,并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信保基金项下专项业务的政策目标、贷款情况、风险垫付、贷款损失等运行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并向基金理事会报告。市财政局定期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本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评价。
  信保基金项下专项业务应当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连续两年达不到预期目标的合作金融机构,视情况减小合作规模或取消合作资格。合作金融机构对信保基金相关政策执行情况作为相关考核的重要依据。
  获得信保基金支持的服务对象,应当配合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绩效评价和政策宣传工作,按照规定做好相关数据的报送工作,如实在市智慧产融服务平台中填报相关数据。
  第二十三条 信保基金及项下业务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转移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基金项下专项业务实施细则,明确合作对象、运作方式、支持对象、支持标准和风险承担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20日。

版权所有:滨州日报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