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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时代品格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世界观和方法论“六个坚持”的宪法体现
  马明茹
  守正创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鲜明气象,也是理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维度。作为这一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有机组成部分的习近平法治思想,也鲜明体现了继承与发展并重的时代品格。在其“十一个坚持”的核心要义中,由于宪法处于“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的结构耦合处”,是我党治国理政理念在法治领域的集中体现,因此对宪法建设的研究,是理解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世界观和方法论之“坚持守正创新”的重要切入点。
  守正:强化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宪法共识
  习近平指出: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可见,坚持宪法对于坚守国本极其重要。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于宪法至上权威、坚持党的领导这两个问题有深刻洞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对于依法治国的倡导,历来都伴随对于“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强调。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已成为现行宪法施行40余年来全党全社会形成的观念共识和行动指南。梳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宪法自成体系的重要论述可知,宪法至上的法治地位始终是占据首位的重要表述,其始终融贯于中国式现代化的推进中,并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专门议题的重要内容。
  坚持党的领导是四项基本原则这一立国之本的重要内容,也是百年建党的宝贵经验。习近平总书记上任伊始即强调宪法在一国法治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要求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历史与人民的选择早已在宪法序言中予以阐述。为将这一根本政治原则上升为确定性的国家意志,2018年宪法修正案增写“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表述,强化了党的领导的宪法基本原则地位,回应了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的要求,为“宪法规定了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地位”作了强有力注脚。
  创新:深化对宪法命题的理论探索与实践
  党的全会多有对宪法议题的创新性部署。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首次明确提出“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党的十九大报告着重强调“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十九届三中全会要求“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党的二十大报告则在合宪性审查全面激活的基础上,将十九届四中全会“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升级为“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整体而言,宪法发展创新集中体现为:
  提出中国宪法发展规律的命题
  十九届二中全会公报首次明确提出“宪法法律发展规律”这一命题。立足现行宪法40余年发展进程,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领导人民发展宪法的实践,我们党初步揭示出本国宪法的独特规律:
  “我国宪法必须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这是我国宪法发展的基本规律;党的领导是首要规律。宪法实施必须以保证党的领导不动摇为首要关注,并与各项政治设置一道构成党的二十大报告“全面、系统、整体”落实党的领导的主要内容;人民的权力主体地位是我国宪法的基点,人民权力的行使需通过宪法确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政体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以“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表述获得进一步宣誓。这既是对第七部分“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政治属性与立场的回应,也是这一方向选择的基本要求。也正是基于这一规律,宪法修正案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这是加强全国人大宪法工作的重要举措。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等表述,也突显对借助完善人大制度实现宪法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
  凸显出宪法实施的实践指向
  宪法实施是一切宪法议题的归宿与法理底蕴,也是推动国家法治秩序维新与演变的强大动因。党的二十大报告创新性将各项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安排归入宪法实施体系范畴中,要求“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这一体系历经理论探索与实践发展,对治国理政的保障作用愈加强化。
  1.深刻论述宪法实施体制及保障措施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首要任务与基础性工作。宪法实施以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实施宪法为首要方式,并囊括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裁判、监督乃至所有国家机关依据宪法履行职责,公民、社会组织、各政党遵守宪法,宪法实施的价值内涵由此获得极大拓展。以此为基础,分别从领导干部带头尊崇宪法、青少年宪法意识与宪法观念的培养以及全社会宪法信任与信仰教育等方面加以部署,确保了宪法全面实施的主体与目标明确。
  2.推进合宪性审查
  合宪性审查这一制度创新为新时期加强宪法实施与监督提供了重要切入口,是宪法监督的规范化运行机制,也是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创新性制度建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法”,既包含传统意义上的国家法,又吸纳了规范政党制度建设的党内法。对国家法的合宪性审查,既能直接避免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又能避免公权对公民权利的过度干预与消极对待而间接提高权利保护成效。而党内法规的合宪性审查则为确保党规与国法的协调和统一,确保党依宪执政理念的落实提供了明确的制度规范,也赋予了党的二十大报告“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以更为深刻的内涵。
  作者单位为中共滨州市委党校(滨州行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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