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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社会治理制度 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崔凌凤刘晓娟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加强和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是遵循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规律的必然要求,更是保障社会稳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国家持续繁荣的重要保障。为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滨州市在基层社会治理实践中不断扩展公民融入基层治理的方式和空间,逐步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方式
  在基层社会治理实践中,要从实际出发,结合各县区基本情况,推广应用“枫桥经验”、网格化治理、“把支部建在社区”等诸多基层社会治理先进经验做法,为推动基层社会治理便利化提供有益借鉴。
  切实扩展基层社会治理方式和内涵,不断完善基层社会治理相关体制机制,着力推行网络化、网格化服务和管理措施,引导群众在自治组织和群众性团体组织中积极发挥作用,形成居民、群团组织与政府部门单位良性互动,不断完善社会治理体系。
  提升群众参与治理水平
  发动群众力量积极参与,对于提高基层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深化基层群众自治实践。要加强政府机构与基层群众的交流互动,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民主协商,调动群众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完善村务或居务阳光化,对群众关心、关注、盼望的事项,积极主动回应,及时有效处理,进而推动村居、社区、居委会自治。
  强化政府机构引导作用发挥。群众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能否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很大程度上与政府部门机构支持引导是否及时、有力、有效有关,为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政府机构引导作用发挥,进而提高基层群众参与积极性。
  加大对基层社会治理领域投入
  健全财政支持机制。要明确设立基层治理项目化资金,采取资金资助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指导作用,引入社会资金参与,建立健全社会治理专项资金申报审批、监督检查机制,明确资金适用幅度、扶持制度、使用原则、法律责任等,通过政策导向和资金倾斜,激励各方积极参与,提升社会治理质量和公共服务效益。
  明确财权与事权挂钩机制。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基层社会治理建设的投入力度,将基层治理工作财费以及工作人员、基层社区服务设施、技术设施建设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现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增长。
  加强督查考核支持。将基层社会治理实体建设纳入基层各级党政班子绩效考核,列入党政工作督查范围,定期组织开展相关督查,及时找出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完善统筹城乡治理投入机制。不断健全统筹城乡基层社会治理投入保障机制,加大人力、财力、物力、政策等支持力度,鼓励各级财政支持城乡融合发展及相关平台和载体建设,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撬动更多社会资源投入城乡治理。建立城乡基层治理投入统筹整合长效机制,提高各种治理资源配置效率。
  建立基层社会治理联动机制
  基层社会治理离不开完善的基层治理系统,应建立有效的基层社会治理联动机制。
  加强联动机制创新。要根据具体情况,不断探索社会治理新模式,强化“全流程管理”意识,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管理。要不断创新具体方式方法,比如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方法、社会利益协调机制、社会风险评估模式、突发事件监测预警模式等,切实提升基层社会治理专业化程度。
  推进群众自治机制建设。加快社会治理多元共治体系建设。转型期基层各类社会矛盾冲突并行叠加,民众的权利规则意识日趋提升,正确规范社会治理秩序,合理处置各类社会矛盾和社会利益关系,切实保障基层公共安全,维护好民众合法权益,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命题。需要提升基层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确保法律手段成为化解社会矛盾与破解利益纠纷的重要方式;重视全民普法,培育民众法治信仰,增强民众法治观念,让崇尚法律遵守法律敬畏法律的理念,成为基层社会治理运行的思维习惯和强制约束。
  基层社会治理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支撑,也是治国安邦的关键步骤。因而,必须充分认识到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与改革发展的重要性,切实提高基层社会治理中为群众服务能力,筑牢基层社会治理的群众基础。基层社会治理需全面厘清现阶段经济社会转型发展需求,积极应对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挑战和新矛盾,积极探索化解方式,增强基层社会治理实践操作性、问题针对性和处置有效性,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局面,打造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作者单位为中共滨州市委党校(滨州行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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