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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26日
《滨州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试行)》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探索实行“群众自拍,保险直赔”新模式
文章字数:1,463
  本报讯(记者任斐报道)12月25日,记者在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的《滨州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试行)》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获悉,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模式,今年10月,市公安局经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滨州监管分局共同研究会商,起草了《滨州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探索实行“群众自拍,保险直赔”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新模式,该《办法》将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对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适用范围、适用时间区域、处理流程和权益保障等作出规定
  发布会介绍,《办法》对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适用范围、适用时间区域、处理流程和权益保障等作出了规定。
  其中,明确了适用范围,《办法》适用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财产损失且车辆可以移动的交通事故”。明确了规定区域和规定时段,规定区域为滨州市主城区以内道路,东至渤海五路(含)、西至渤海二十四路(含)、北至黄河十二路(含)、南至长江五路(含)以内范围;规定时段为早7时至晚19时。简化了处理流程,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首先做好安全防护,拍照取证后迅速撤离现场,可自行协商或直接联系保险公司定损理赔;需要进一步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在事故发生后3日内优先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事故视频快处系统进行在线快速处理或到辖区交警大队事故科处理。
  明确了不适用快速处理的情形,对具有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车辆无号牌或者一方驾驶人离开现场等七种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规定了对拒不撤离现场违法行为处理办法,当事人未按规定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其撤离,拒不撤离的依法处理;当事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加强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公安交警部门、保险公司对当事人拍摄的现场照片作为交通事故认定、保险理赔的相关证据,当事人可凭现场照片直接向保险公司申请定损理赔;现场撤离后,需进一步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可在事故发生后3日内报警;一方当事人逃逸或撤离现场后不按约定配合处理的,公安交警部门接到报案后,依法处理,受害方的车物损失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按规定先行赔付,办理代位求偿手续,并依法追偿。严厉打击骗保违法犯罪行为,对实施保险诈骗活动的个人或单位,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群众自拍,保险直赔”,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质效
  记者在发布会上获悉,“群众自拍,保险直赔”轻微道路交通事故新模式,将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质效。
  具体来说,将实现省时省心,便民服务“提效”。事故当事人自行拍照、协商,无需等待民警、保险公司人员到场,发生事故从“最多跑一次”到“零跑腿”,减少了当事人时间成本,真正达到便民利民效果。
  实现权益有保障,保险理赔“提档”。理赔资料完整、事故责任明确的,各保险机构将快速进行理赔。对于当事人现场协商后,一方拒绝履行相关赔偿责任的,可在事故发生后3日内通过视频报警或到辖区交警大队事故科处理。
  实现增效减压,警务效率“提速”。《办法》对于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仅造成财产损失、无人员伤亡,且车辆可以移动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处理,无需报警,进一步释放了有限警力资源,民警工作效率“提速”。
  实现撤离迅速,城市交通“提质”。该《办法》的实施,大大缩短当事人在道路上的停留时间,有效解决了小事故造成的道路交通拥堵问题,也避免了二次事故的发生,使城市道路交通更加畅通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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