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滨州讯(通讯员张风景报道)日前,滨州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发布《滨州市主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主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提供了明确的管理依据和操作流程。主城区国有建设用地管理从此更加法治化、现代化。
《办法》主要规定了可通过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方式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的情形:非因政府或部门原因,项目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日期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已出让的工矿、仓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地,规划用途改为商业服务业、居住等用途且需重新建设的;《出让合同》约定改变用途时需收回土地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法》还规定了申请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的适用情形和办理程序。适用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或者修编,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地块的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国家、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四种情形的,可由土地使用权人提出书面申请,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对规划调整方案进行论证、公示,估价机构对须补缴价款进行评估,规划调整方案和补缴价款方案提报市联审会、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依法办理变更土地相关手续,补缴土地价款。此外,《办法》公布实施前,已按照批复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成,可不再按《出让合同》约定收回土地,通过补缴价款方式依法变更完善用地手续。
《办法》明确了因分割导致局部地块容积率提高的;因公共利益需要调整规划,致使宗地面积减少、总建筑面积不变的;住宅用地按照规划要求补建配套设施,导致建筑面积增加但不超过10%的;竣工规划实测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等四种情形,无需补缴土地价款。此外,出让地块范围内存在的已建设占用的油田废弃零星设施用地,允许收回零星用地后按该宗地合同单价协议出让,按规划要求整合利用;因土地使用权人申请调整导致土地价值降低的,土地价款差额不予退回。
法规的生命在于实施。《办法》的出台,旨在加强国有建设用地管理,妥善解决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问题,滨州市主城区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后,涉及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的,适用本办法。我市各相关部门要加快推进《办法》的落实落地,更好维护土地市场秩序,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