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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27日
严格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党组成员、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主任王建波详细解读《滨州市主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管理办法》
文章字数:1,417
  本报通讯员张风景
  12月20日,市政府正式印发《滨州市主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管理办法》(滨政发〔2024〕14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我市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管理,妥善解决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问题,推动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具有重要意义。近日,笔者采访了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党组成员、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主任王建波,他从四个方面详细解读了《办法》的相关情况。
  一是背景立意“明”。今年以来,随着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调整,国家、省市出台了推动房地产高质量发展一系列政策,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于8月16日出台了《关于促进新建住宅项目品质提升的土地和规划管理措施》,明确了18条支持政策,《办法》适应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需要;同时,为防范化解房地产重大风险,国家、省今年明确要求加大存量闲置土地处置,闲置土地处置方式主要是收回和督促开工,《办法》第四、五条明确了通过收回土地重新出让、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鼓励企业优化开发等适用情形和要求,是闲置土地处置政策的细化和补充。
  二是规定要求“严”。《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7号),对改变规划条件和土地用途提出了严格要求。《办法》第三条明确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刚性约束要求,明确了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调整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同时,《办法》第五、六条规定了改变土地用途、调整容积率的适用情形,严格办理程序,从规划调整论证、土地价款评估、规划用地方案审查、土地规划手续变更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其次,《办法》第十条明确因土地使用权人申请调整导致土地价值降低的,土地价款差额不予退回,确保了国有资产不流失。
  三是路径方法“新”。《办法》制定既坚持与时俱进,紧密衔接自然资源规划最新政策要求,又注重因地制宜,结合滨州实际,创新土地利用方式。《办法》第七条结合我市历史遗留不动产登记问题政策和处置实践经验,规定了已按照批复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成,可不再按《出让合同》约定收回土地,通过补缴价款方式依法变更完善用地手续;《办法》第十条明确了出让地块范围内存在的已建设占用的油田废弃零星设施用地,允许收回零星用地后按该宗地合同单价协议出让,按规划要求整合利用。
  四是政策温度“暖”。针对当前企业或个人关注度较高的建设用地开发利用过程中,由于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政府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不能按合同开发利用情况,《办法》明确了用地规划调整适用条件、路径方案和办理流程,其中,第九条明确了因土地分割超容、公共利益需要调整规划、补建配套服务设施和竣工规划核实误差等四种情形,无需补缴土地价款。因此,《办法》坚持暖企惠企原则,既维护了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又给企业减负,助力项目“轻装上阵”。
  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2019年成立以来,认真履行“两统一”职责,创新土地等自然资源管理方式,推动自然资源合理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本次《办法》的发布有助于强化规划刚性管控,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行为,优化土地资源管理,完善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政策。
  下一步,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将继续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以便企业和社会能够准确掌握《办法》的具体内容和操作流程,确保《办法》的实施细节和政策导向能够被广泛理解和接受。此外,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也将建立反馈机制,收集社会各界对《办法》实施的意见和建议,以便能够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和效果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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