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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民法典
  李小鱼生意突遭变故,向朋友老彭借款100万元,李小鱼用自己的江景一号公寓提供担保,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约定“借款本金100万元,月利率1.5%,一年后还款118万元,如到期不能还款,李小鱼所有的江景一号公寓归老彭所有。”江景一号公寓市场价值200万元。
  一年后,李小鱼生意仍未见起色,无法偿还借款,老彭上门要债,并要求李小鱼按约定将房子抵债。
  这房子能直接抵债?差价就这样白白亏掉?
  法官说法:
  到期不还款,以房抵债,这是法律上规定的流押条款,就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旦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
  《民法典》
  第401条规定,
  抵押权人在债
  务履行期限届
  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该条款虽不像《物权法》直接否认流押条款的效力,但是从条文表述来看,法律是不支持流押条款的。流押是要达到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抵押物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的法律效果,但《民法典》的规定显然持否定态度,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也就是说,抵押权人要实现自身权利,必须通过协议折价、拍卖、变卖的方式实现。
  法律为什么不支持流押条款?
  从债务人的角度来看,债务人在急需资金的情况下,以其价值较高的抵押物担保相对较小的债权,流押条款一旦实现,会直接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就像李小鱼的房子,价值200万元,如果直接以房抵债,那显然是亏本的。
  从债权人的角度来看,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价值下降,低于所担保的债权,对债权人也是不公平的。如果李小鱼的房子在一年后跌至80万元,直接以房抵债,那老彭也不划算。
  另外,在抵押人没有足够的财产来满足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时,抵押人可能会与抵押权人恶意串通,通过签订流押条款,逃避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如果李小鱼在外面欠债上千万,所有财产仅剩这一套房产,李小鱼和老彭串通以房抵债,损害的是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法律禁止流押条款,体现了民法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
  李小鱼必须以房抵债吗?
  当然不是。根据《民法典》规定,设定了流押条款的,债权人老彭只能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比如老彭和李小鱼可以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拍卖款高于还款数额的,剩余款项归李小鱼,拍卖款不足以偿还借款的,老彭还可以再请求李小鱼继续履行。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401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410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有限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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