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4版
发布日期:
以“四化”筑牢房屋使用安全屏障
《滨州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11月1日正式实施
  滨州日报/滨州网讯(记者任斐通讯员李香玲张新勇报道)9月27日,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市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滨州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情况。
  记者在会上获悉,为加强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我市制定出台了《滨州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9月21日正式公布,并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共六章、三十八条,分别就房屋安全使用、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法律责任等做了规定。《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本市城镇规划区内依法建设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包括城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依法建设并交付使用的房屋;不适用城中村自建房和农村自建房。《办法》坚持系统谋划、务实管用,重点以“四化”筑牢房屋使用安全屏障。
  房屋安全管理网格化。建立房屋安全管理三级网络体系,第一级是房屋业主或使用人,有权力和义务对所使用房屋的安全行使日常管理和维护职责;第二级是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托基层日常工作,开展房屋安全日常巡查检查;第三级是各级监管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安全标准制定、问题处置、安全鉴定和应急解危工作的组织实施。
  房屋安全管理责任化。针对房屋安全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治理解危进行责任划分,房屋安全问题由“投诉处理为主”转向“主动预防和事中控制”,各个环节均明确主管部门、责任人员;尤其是在危险房屋解危处置上,明确由危险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危险房屋的解危督促和协调工作。
  房屋使用装修规范化。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开展房屋装饰装修活动,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人应当将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房屋装饰装修现场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劝阻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对劝阻无效或者危害已经发生的,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房屋安全鉴定和治理制度化。规定了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主体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明确了必须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情形,并对房屋安全鉴定费用、鉴定机构行为标准进行详细规定;对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提出了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和整体拆除共四种危险房屋解危处置措施。

版权所有:滨州日报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