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虽然被称为法院的三大审判之一,但相比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职能、又是法院业务根基的刑事审判,案件数量绝对占先、关系到普通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审判,毫无疑问属于法院的“小众”审判。
李景春2003年参加法院工作以来,首先从事的就是“小众”审判,专门从事行政审判十二年,目前仍在开发区法院坚守审判工作一线。
行政诉讼: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司法力量
“行政审判和民事审判运用的思维截然不同,审理时,应该特别注意,别用民事的思路判行政案件”,这是李景春初到行政庭时听到频率最多的话。
2021年,开发区法院受理了涉及滨城区多个街道办事处棚户区改造的行政案件,一边是原告基于国有土地上商品房市场价格提出的高额赔偿请求,一边是政府机关强拆的程序违法和违建不赔的拆迁方案,背后还有潜在起诉者和已签拆迁协议者对判决的关注。
最终,通过一次次的沟通交流、一次次的汇报请示,李景春作出了对不能归责于建房者的历史原因形成的违章建筑,在拆迁时应对建筑材料予以适当赔偿的判决,平衡了相对人的利益和政府的拆迁大局,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拆迁行政案件的司法政策和理念。
作为监督支持依法行政的司法力量,“打铁必须自身硬”,要求行政审判法官具备更高的法律素养和水平。在案件审理中,不但要注重“纠纷解决”,需要更加注重判决和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
李景春注重裁判文书的制作说理,他撰写的行政判决书多次在全省法院优秀裁判文书评选中获奖。最高人民法院布置行政审判指导性案例以来,他通过归纳和升华裁判要旨,撰写的两篇案例先后被《中国行政审判案例》采用,成为在全国行政审判领域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
国家赔偿:“老赔”的精益求精
如果说行政审判是法院的“小众”审判,那国家赔偿就更是“小众中的小众”。但正因为其“小”,办案压力不大,可以腾出更多的精力进行理论调研和制度创新。早在2004年,李景春就适用听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并探索“诉辩式”的赔偿决定书制作改革。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为出台赔偿委员会审理案件质证程序司法解释,在济南和重庆召开法院系统论证座谈会,李景春作为极少数的中院代表,均受邀参加,为司法解释的出台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因工作业绩突出,李景春2006年被授予“全省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先进个人”称号,2014年11月在全省法院国家赔偿工作会议上作了个人典型事迹发言。
从事国家赔偿业务时间比较长的法官都会自嘲自己是“老赔”,如今基层法院虽然暂时没有国家赔偿案件,但作为一名资深“老赔”,李景春依然不能割舍对这项业务的热爱。
民事审判:百科全书式社会生活的再体验
2015年6月,李景春因工作调整,开始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从事“大众”审判,目前已有七年多的时间。民事审判的经历,使李景春的手机号对当事人无法再保密,他不时接到2016年调解离婚案件当事人诉苦的“骚扰电话”,见识了商品房销售交付中各式各样的争议……
李景春还审理了《民法典》施行后,全市第一例两位90多岁老人的婚内财产分割纠纷案,依法予以婚内分割,并成为典型案例;审理了村委会利用村委大院招引外资化解债务的合同纠纷再审案,有效破解了长期合作合同的僵局。
理论调研:通往专家型法官的必由之路
李景春至今仍清晰地记着两位中院研究室主任说过的话,大意是:如果一位法官一年能办理300件案件甚至更多,但没有理论上的总结和升华,那这名法官只被评为劳动模范或办案能手,不能称之为审判业务专家。
李景春在法院工作之初,坚持每年参与法院系统最高规格的全国法院学术研讨会,最初他只是在市里获奖,后来逐步在全省获奖,2013年12月,他撰写行政非诉执行方面的论文获全国法院第二十五届学术研讨会优秀奖,获得了全国层面的奖项,后该文在《山东审判》2013年第6期发表;到开发区法院工作后,2016年他撰写的开发区管委会职能部门执法主体资格方面的论文在全国法院第二十八届学术研讨会上获全省优秀奖,并据此执笔了全市法院年度重点调研课题。
2013年9月,李景春撰写的关于行政非诉执行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论文在第二届年会上获一等奖并应邀做主题发言,后该文发表在《人民司法》2014年第1期,实现了个人在国家级核心期刊的突破。